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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重庆市公安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云诉被告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被告重庆市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已受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负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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