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云诉被告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被告重庆市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已受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负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崔**与重庆**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何**与重庆**司法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陈**等与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曾**与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南溪村汤家院社陈**等与重庆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余**与重庆市大**村民委员会第四社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伍**、王*等与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行政撤销、行政登记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