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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与重庆市大**村民委员会第四社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余**不服被告重庆市大渡口区建胜镇人民政府行政回复一案,本院已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改变了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余**承担25元(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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