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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与重庆**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崔**不服被告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中,被告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工伤认定程序中送达行政文书地址有误为由,撤销了于二○一五年七月十日作出的渝中人社伤险认决书字(2015)87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现原告崔**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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