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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重庆市大渡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其他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不服被告重庆市大渡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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