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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金**任公司与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重庆**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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