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重庆**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强大应与重庆**业委员会行政其他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与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连**与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撤销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王*等与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行政其他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杨**与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行政违法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甘**与重庆**屋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孙**与重庆市**源管理分局土地行政协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许**与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行政其他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重庆市**源管理分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土地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