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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与重庆**屋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玲诉被告重庆**屋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甘*玲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甘**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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