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玲诉被告重庆**屋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甘*玲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甘**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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