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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刚诉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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