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思淑、魏**诉被告双流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行政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思淑、魏**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思淑、魏**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思淑、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思淑、魏**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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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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