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任**、魏**和双流县国土资源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思淑、魏**诉被告双流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行政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思淑、魏**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思淑、魏**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思淑、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思淑、魏**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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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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