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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与双流县规划建设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贺**因不服双流县规划建设局测绘行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贺**诉称,2007年2月7日被告双流县规划建设局安排三名工作人员对双流县**坝三社进行征地测绘,该行政行为违法,因此请求依法判决确认2007年2月7日双流县规划建设局作出的征地测绘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贺**要求确认违法的是2007年2月7日严**、陈*、范**三人对双流县**坝三社实施的测绘行为。经查,该三人系双流县测绘队工作人员。而双流县测绘队属于被告双流县规划建设局的下属事业单位,有营业执照,属于全民所有制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为工程测量、地形图测绘,具有测绘资质,能独立开展市场经营业务。因此,其工作人员受测绘项目委托人委托于2007年2月7日对双流县**坝三社实施的测绘行为属于独立开展市场业务的行为,并非行政行为。综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递交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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