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养育诉被告成都**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牛**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牛养育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毛*与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行政交通一审行政裁定书
毛*与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交通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彭*与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徐**与成都市**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徐**与成都市**督管理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卢**和成**国土资源局、成都招**发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赔偿判决书
贺**与双流县规划建设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双流**理局房屋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任**、魏**和双流县国土资源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