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诉被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行政其他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毛*与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行政交通一审行政裁定书
毛*与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交通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廖**和成**国土资源局、成都招**发有限公司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谢**、谢**、范**和成都市成华区发展和改革局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和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徐**与成都市**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徐**与成都市**督管理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林**与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天回镇街道办事处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成都**管理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西充县实验驾校与四川**通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