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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与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交通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诉被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交通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毛*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毛*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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