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唐**诉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5日诉至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唐**提出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孙**和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保和街道办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廖**和成**国土资源局、成都招**发有限公司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和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骆**与被告成**管理局房屋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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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与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行政交通一审行政裁定书
毛*与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交通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彭*与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徐**与成都市**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谢**、谢**、范**和成都市成华区发展和改革局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