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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诉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5日诉至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唐**提出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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