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西安路街道办事处行政其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查。案件审理中,原告张**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且意思表示真实,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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