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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西安路街道办事处行政其他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西安路街道办事处行政其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查。案件审理中,原告张**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且意思表示真实,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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