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因诉被上诉人崇州市大划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划镇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2014)双流行初字第5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该条规定,公民、法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前提是行政违法行为的存在。就本案审理查明事实,上诉人苏**提起本案赔偿诉讼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故原审法院驳回苏**赔偿请求正确,上诉人苏**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不予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