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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骆**与被告成**管理局房屋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骆**与被告成**管理局房屋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查。案件审理中,原告骆**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骆**申请撤诉,且意思表示真实,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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