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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和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举诉被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于2015年6月2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以本案起诉的诉求已得到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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