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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廖**、胡**和金堂县淮口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某某、廖**、廖**(以下简称三上诉人)因诉被上诉人金堂县淮口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淮口镇政府)行政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5)彭州行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三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淮口镇政府违法征地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淮口镇政府征地行为违法。但三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征地行为并非淮口镇政府所为。经原审法院释明后,三上诉人拒不变更被告。原审法院根据上述规定裁定驳回起诉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不予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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