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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和成都**理局规划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成都**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新行初字第17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是对被上诉人成都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作出的(2015)第2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充告知书》不服而提起诉讼。《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充告知书》是市规划局针对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其补充相关材料的告知行为。此行为仅是市规划局处理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的一个工作环节,属于《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根据该条规定,对于此类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因此,原审法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李**的起诉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上诉人李**提起本案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起诉条件;对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依法不予缴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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