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朱*毅诉被告成都市青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一案,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9月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以本案所起诉的诉讼主体有误,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