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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松诉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三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被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三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魏**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周**、人民陪审员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李*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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