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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富诉成都市**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古*富诉被告成都市锦江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魏**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周**、人民陪审员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古*富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古**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古明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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