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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伍**、王**、罗**、周*与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行政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起诉人艾**、伍**、王**、罗**、周*因诉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广安区政府)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5)广法行初字第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裁定载明,该院收到艾**、伍**、王**、罗**、周*诉广安区政府的起诉材料称:艾**、伍**、王**、罗**、周*是广安市广安区原乡镇(公社)老放映员,2012年6月13日**务院针对全国乡镇(公社)老放映人员的遗留问题授权广电总局、人社部、**政部,联合发布了广*(2012)47号文件,提出了乡镇(公社)老放映人员的遗留问题以纳入国家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为主、多种途径解决的指导意见。四**电局、人社厅、财政厅于2012年12月28日发出川广*(2012)205号文件,转发了**务院一局两部的文件并提出三条要求。广安市政府收文后,2014年5月28日才以广市文*(2014)52号文件出台实施意见。广安区政府收文后以广市文*(2014)52号文件过于笼统而无法操作为借口推诿、拖延、观望,给老放映员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老放映员于2014年11月4日向广安区政府反映情况,要求解决老放映员养老问题,并于2014年11月13日向广安市人民政府提交了建议方案,于2015年元月10日向广安区政府发出《老放映员的诉求》信函,请求解决老放映员待遇,并提出了具体操作方案,但广安区政府至今未作任何处理,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广安区政府对2014年u0026ldquo;11.04接访专报u0026rdquo;依法书面回复;二、判令广安区政府补偿起诉人迟延履行社会保险养老金270万元;三、判令广安区政府补偿起诉人维权误工、差旅费15万元;四、责令广安区政府及广安区文化广播影视出版局、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政局参照u0026ldquo;01.10诉求u0026rdquo;的第二条马上做出贯彻执行广*(2012)47号、川广*(2012)205号文件的实施方案;五、诉讼费由广安区政府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乡镇(公社)老放映工作人员的生活待遇、社会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系政策调整落实范畴,艾**、伍**、王**、罗**、周**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艾**、伍**、王**、罗**、周*的起诉不予立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艾**、伍**、王**、罗**、周*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立案受理本案。

上诉人艾**、伍**、王**、罗**、周**一审法院提交并随卷移送本院的主要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有:

1.艾**、伍**、王**、罗**、周*的放映登记证。

2.广发(2012)47号文件、川广发(2012)205号文件、广市文发(2014)52号文件。

3.2014年11月4日,广安市广安区领导接访专报。

4.邮政EMS查询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艾**、伍**、王**、罗**、周*起诉时的诉讼请求:一、判令广安区政府对2014年u0026ldquo;11.04接访专报u0026rdquo;依法书面回复;二、判令广安区政府补偿起诉人迟延履行社会保险养老金270万元;三、判令广安区政府补偿起诉人维权误工、差旅费15万元;四、责令广安区政府及广安区文化广播影视出版局、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政局参照u0026ldquo;01.10诉求u0026rdquo;的第二条马上做出贯彻执行广*(2012)47号、川广*(2012)205号文件的实施方案。上述请求的实质均是要求落实乡镇(公社)老放映工作人员的生活待遇、社会保障的具体事项和由此引起的行政争议,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系政策调整落实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应不予立案。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艾**、伍**、王**、罗**、周*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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