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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和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颜*因诉被上诉人成都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行政其他纠纷一案,不服成都**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新行初字第12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颜*提起本案的诉讼请求为:“判定被告借实施3508厂破产之机以‘企业内部资产划转’名义掩盖替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程序实施的将成国用(2010)第714号【原成国用(2008)第54号】宗地以划拨补办出让手续的方式出让给成都**限公司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该项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以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诉人颜*就所涉军地变更行为和3508厂企业内部资产划转事项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可以通过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因破产安置引起的纠纷。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结果正确。上诉人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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