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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光荣和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杜光荣因土地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成都**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新行初字第3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杜光荣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用出让‘成国用(2010)第714号’(原成国用(2008)第54号)的土地出让金中的征地拆迁安置费依法安置原告”;二、“判令被告将3508厂的安置资产‘成国用(2010)第714号’(原成国用(2008)第54号)土地出让金按国家政策性破产要求纳入专户安置原告”。因征地安置应以征地为前提,本案的证据不能证明存在征地程序,故上诉人要求用土地出让金对其进行安置的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因上诉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涉及国家政策性破产的安置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综上,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不予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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