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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和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简**因土地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成都**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新行初字第5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简**的诉讼请求为:“判定被告借实施3508厂破产之机以‘企业内部资产划转’名义掩盖替代军地转让程序实施的将3508厂的军地(西*用[90]号字第0049号、青特用[91]号0050号)变更登记为成国用(2008)第255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该行政行为”。因军地变更登记和企业内部资产划转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不予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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