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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与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姜**的起诉状称,姜**于2014年3月31日向被起诉人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简称公**分局)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该局公开2012年9月25日姜**等人在四川省法制办大楼前身挂条幅,被视为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报警时的出警单位、出警时间、出警人的姓名、警号和职务。公**分局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答复,称在等待第三方的意见回复,待第三方意见回复后,在法定时间内作出决定。姜**申请复议,公**分局复议后,维持了原作出的申请信息公开告知书。请求确认公**分局于2014年4月14日针对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答复违法,责令其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依照姜**的申请公开其保存的政府信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姜**因2012年9月25日在四川省法制办大楼前身挂条幅一事,申请公安锦江分局公开当日关于此事件的出警情况,公安锦江分局告知拟向第三方发出《征求第三方意见书》,待第三方意见回复后,将在法定时间内作出决定。该份答复只是一个告知行为,并非对姜**申请公开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对姜**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六)项关于u0026ldquo;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u0026rdquo;之规定,姜**请求确认公安锦江分局作出的答复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六)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一)项(法律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姜**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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