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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成都市**督管理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其他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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