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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和双流县人民政府协和街道办事处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双流县人民政府协和街道办事处拆迁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以本案诉讼请求与(2015)龙泉行初字第121号案一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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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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