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双流县人民政府协和街道办事处拆迁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以本案诉讼请求与(2015)龙泉行初字第121号案一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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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张*和四川省**都管委会国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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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兴艳和双流县规划管理局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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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四川省成**管理委员会社会事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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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成诉被告郫县国土资源局强行占用集体土地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