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郑加**产管理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郑**诉被告郫**管理局行政其他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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