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郑**诉被告郫**管理局行政其他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张*和四川省**都管委会国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干兴艳与双流**理局规划一审行政判决书
干兴艳和双流县规划管理局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和双流县人民政府协和街道办事处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上海辽**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一审行政判决书
宁**与成都**产管理局履行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职责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诉被告郫县国土资源局强行占用集体土地一审行政判决书
魏*诉郫县国土资源局强行占用集体土地一审行政判决书
魏*成诉被告郫县国土资源局强行占用集体土地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