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与成都**产管理局履行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职责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要求被告成都**产管理局履行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职责一案中,原告宁**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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