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要求被告成都**产管理局履行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职责一案中,原告宁**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吴*、郑加**产管理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朱**诉被告郫县国土资源局强行占用集体土地一审行政判决书
魏*诉郫县国土资源局强行占用集体土地一审行政判决书
魏*成诉被告郫县国土资源局强行占用集体土地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周*诉被告某市文井江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曾*与某市公安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黄**诉郫县国土资源局强行占用集体土地一审行政判决书
成都市**有限公司和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罗**、张**、曾**和新都区石板滩镇人民政府信息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