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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黄**拆迁纠纷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谭**、黄**因不服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内中行初字第4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因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判令内江市市中区交通乡人民政府重新作出答复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为请求撤销内江市市中区交通乡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的《交通乡关于晨光村3社谭**反映问题的答复》,并重新作出答复意见,该《答复》属于信访答复的性质,根据最**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第二条u0026ldquo;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u0026rdquo;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上诉人谭**、黄**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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