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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威远县严陵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因不服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5)威行初字第1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因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诉房屋系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修建的房屋,因征收集体土地而致房屋被拆除,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的对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上诉人并非威远县严陵镇西山村村民,其没有取得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也没有取得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与集体土地征收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其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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