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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行昌其他行政行为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龙**的起诉状,起诉人龙**诉称:2003年5月8日内江宾**组办公室作出的《关于对原内江宾馆职工龙**上访向领导反映的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事实认定错误,给其造成了极大损失。因此,诉请判决:判令内江市人民政府纠正内江宾**组办公室作出的《关于对原内江宾馆职工龙**上访向领导反映的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中的事实认定,并赔偿其损失10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龙**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龙**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龙行昌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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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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