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殷**的起诉状,起诉人殷**诉称,其在1974年被威远县人民政府徇私舞弊、庇护、放纵威远县农业局和新华公社人民政府徇私舞弊共同实施滥用职权,非法转让其农技员在职在岗的工作使用权。因此,诉请判决: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殷**的起诉系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殷**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殷**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