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隆昌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5)隆昌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协调,王**获得了相关信息,并自愿申请撤回向原审法院提出的起诉和向本院提起的上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王**自愿申请撤回向原审法院提出的起诉和向本院提起的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准许原审原告王**撤回起诉;
三、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5)隆昌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
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负担;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审原告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