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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民法院王*贵诉隆昌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第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隆昌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5)隆昌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协调,王**获得了相关信息,并自愿申请撤回向原审法院提出的起诉和向本院提起的上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王**自愿申请撤回向原审法院提出的起诉和向本院提起的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准许原审原告王**撤回起诉;

三、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5)隆昌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

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负担;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审原告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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