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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仪陇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不服仪陇县**业管理局2001年11月27日向其收取安置费8000元、丧葬费3000元的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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