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不服仪陇县**业管理局2001年11月27日向其收取安置费8000元、丧葬费3000元的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刘**与营山县教育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与营山县教育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冉碧书与营山县教育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伍一舜与营山县教育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营山县教育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仪陇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其他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仪陇县**管理局劳动其他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某某诉南充市**政管理局撤销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吕**、邓*与仪陇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合同一审行政裁定书
吕**、邓*与仪陇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复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