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营山县教育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后,定于2015年7月3日开庭审理本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刘**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原告周**与被告南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南部**会办公室、第三人南部县滨江**务中心、南**生局确认辞退工作、取销全民所有制单位干部编制的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南充**管理局及第三人李*建行政房屋登记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南部县经济商务和科技信息局不履行恢复工伤劳动档案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南部县水务局确认不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邓**与南充市司法局司法行政其他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仪陇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与营山县教育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冉碧书与营山县教育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伍一舜与营山县教育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营山县教育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