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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营山县教育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营山县教育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后,定于2015年7月3日开庭审理本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刘**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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