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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南部县经济商务和科技信息局不履行恢复工伤劳动档案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南部县经济商务和科技信息局不履行恢复工伤劳动档案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经本院释明,原告以其不能提供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据和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u0026ldquo;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u0026rdquo;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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