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南部县水务局确认不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以自愿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u0026ldquo;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u0026rdquo;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