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秀诉被告南充**管理局、第三人李*建行政房屋登记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秀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原告林*与被告南充**局高坪区分局、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行为违法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告刘**与被告南充**局高坪区分局、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行政行为违法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南部县经济商务和科技信息局不履行恢复工伤劳动档案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南部县水务局确认不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南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不履行企业职工工龄认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周**与被告南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南部**会办公室、第三人南部县滨江**务中心、南**生局确认辞退工作、取销全民所有制单位干部编制的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邓**与南充市司法局司法行政其他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南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不履行企业职工工龄认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南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不履行企业职工工龄认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