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张**与被告南充**管理局及第三人李*建行政房屋登记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秀诉被告南充**管理局、第三人李*建行政房屋登记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秀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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