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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与被告南充**局高坪区分局、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行为违法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诉被告南充市城**高坪区分局、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行为违法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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