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阆中市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因被申请执行人阆中汇诚纺织有限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在审查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8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阆中市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撤回本案的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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