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岑诉被告南充市城**高坪区分局、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行政行为违法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岑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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