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刘**与被告南充**局高坪区分局、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行政行为违法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岑诉被告南充市城**高坪区分局、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行政行为违法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岑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