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钮**不予立案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钮大奇不服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5)阆行初字第3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钮**上诉称,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请求被上诉人继续帮村上履行u0026ldquo;情况汇报u0026rdquo;中下欠上诉人的26,132.38元现金和合同约定借款利息19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5年8月钮**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其十几年前在担任村干部期间为村上垫支的上交款,村上向其个人的借款及村上应报未报的支出等事项多年未得到解决。2012年7月19日,阆中市柏垭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人员查证,形成了u0026ldquo;关于查证柏垭镇鹿角溪村钮**经济问题的情况汇报u0026rdquo;,该报告结论为差起诉人19831.16元(该款已支付完毕)。现起诉人认为该u0026ldquo;情况报告u0026rdquo;结论错误,少算26,132.38元,另外未向其支付多年的资金利息,故以阆中市柏垭镇人民政府侵犯其财产权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对此本院认为,钮**起诉主张的是其十几年前担任村干部期间为村集体垫支了部分款项以及借款期间的利息,该主张的法律关系符合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由于起诉人钮**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主管的具体争议受案范围和行政审判权限受案范围,其提起的行政诉讼原审人民法院对此不予立案正确,应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u0026ldquo;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u0026rdquo;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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