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胥**、赵**与南充人社局、四川阆**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原告胥**、赵**诉被告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四川省阆**限责任公司行政决定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u0026amp;ldquo;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u0026amp;rdquo;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胥**、赵**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征收,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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