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不予立案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5)顺庆行初字第13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起诉人所请求事项是国家政策调整,单位改制带来的历史遗留问题,其权利保护属于国家相关政策调整的范围,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对李**的起诉不予立案。

上诉人诉称

李**上诉称,南充市**修建公司改制,违反川劳社发(2002)114号文件的规定,不符合国家干部退休的政策规定。所有党政、企业和社会组织都设退休管理机构,市房管局也历来有,只是上诉人也多次提出应由其管理退休事,但遭拒绝。这些不作为和乱作为情况,给上诉人造成精神和经济上的损害,也是行政诉讼法干预的任务,这明确写在行政诉讼法的多条文字中,因此,原审裁定是不正确的。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六)项、(十二)项的受案范围和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顺**民法院依法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起诉人李**诉称,其1992年退休时领取的是干部退休证,在南充市机关事业保险局领取养老退休费,其退休时的接受安置单位南充市房屋修建工程队于2003年由事业单位改为股份制企业,南**管局在主持工程队改制时违反文件规定,将其退休养老机构转为南充市职工社会保险局,导致其国家干部身份变为u0026amp;amp;ldquo;城镇企业退休人员u0026amp;amp;rdquo;,工龄少计算1年,且没有任何福利待遇。现李**以南**管局的行为不符合国家干部退休的政策规定为由,诉请判决南**管局履行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发给津贴补贴和补充医疗保险、补充住房公积金及相关福利待遇。由于李**所诉行为是受国家政策调整的单位改制中发生的,故其诉请系请求处理历史遗留的政策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关于u0026amp;amp;ldquo;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u0026amp;amp;rdquo;和参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u0026amp;amp;ldquo;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u0026amp;amp;rdquo;之规定,李**的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原审裁定不予立案是正确的,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u0026amp;amp;ldquo;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u0026amp;amp;rdquo;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