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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马云生与屏山县新安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10月9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马云生的起诉状,起诉人马云生以其家人人身权、财产权、合法收入和合法婚姻的权利被屏山县新安镇人民政府行政乱作为,造成严重后果为由,要求判令屏山县新安镇人民政府解决起诉人占地赔偿、危房赔偿、水管堰沟修复及家庭破裂等问题。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诉讼请求不具体且所列举事实分别发生于2004年10月16日、2005年至2008年。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六个月诉讼时效的规定已超过诉讼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马**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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