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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珙县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珙县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法定代理人以被告已为其女陈*办理了户籍手续,已履行完法定职责为由,以原告及法定代理人的名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及法定代理人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诉讼法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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