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珙县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为其办理了户籍手续,已履行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及法定代理人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法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何*与筠连县民政局行政行为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筠连县经济商务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行政其他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珙县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黄**与筠连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母先兵与筠连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徐*超诉被告屏山县新安镇人民政府、第三人禹作园林**公司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兴文县九**八村民小组与兴文县人民政府林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起诉人马云生与屏山县新安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起诉人王**、陶**、陶**、陶*树、陶**、陶**、陶*模诉屏山县农业和林业局违法拍卖其承包林地的林木一审行政裁定书
翁**与兴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